包发改价费字〔2023〕548号
昆区、青山区、九原区、东河区发改委,稀土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包头市燃气有限公司、内蒙古中浩燃气有限公司:
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关于下放部分天然气价格定价权限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3〕1016)的有关要求,根据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内蒙古分公司《关于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公司2023-2024年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的报告》(气销蒙〔2023〕14号)确定的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为保障我市采暖季非居民用户用气需求,经包头市政府批准,决定依照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建立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0〕706)的规定,联动调整我市主城区(包括石拐新区)2023-2024年采暖季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将上游综合门站价格上浮部分疏导至终端用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时间和幅度
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对通过自治区内短途管道供应我市主城区(包括石拐新区)的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统一进行季节性上浮,即由现行2.975元/立方米上浮至3.595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上浮0.62元/立方米。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城市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要按时向发改部门报送采购天然气价格信息,并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定期公开;要做好气费结算相关工作,价格调整前供气企业与终端用户共同确认计量表内余量,在使用期内执行相应的价格政策,多退少补。
(二)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天然气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及时处理和解决群众诉求,正面引导社会舆论,确保价格政策平稳运行;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天然气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如发现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三)文件执行期间,如遇上游供气企业调整价格政策,我委将按程序同步调整终端销售价格。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