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包头市主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
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
包发改价费字〔2025〕750号
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发改委,稀土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各供排水企业:
2024年4月30日,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印发了《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包头市主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包发改价费字〔2024〕277号),文件中对《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内政发〔2017〕157号)规定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进行了标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24〕36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税相关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25〕1163号)的规定,我区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进行了调整,各供排水企业要严格执行自治区相关规定。后续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