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包头市主城区生活垃圾
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包发改价费字〔2025〕749号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昆区、青山、东河、九原、石拐区发改委、城管执法局,稀土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建设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城市卫生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主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包头市主城区(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石拐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城镇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
1.居民(含租房户)5元/户·月。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及企业、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体经营者等
(1)机关、事业单位(不包括医院、学校)、社会团体、部队:50人以下(含50人)50元/单位·月;50-100人(含100人)100元/单位·月;100人以上150元/单位·月。
(2)学校:各类幼儿园、中小学、高中(职业)、中专80元/单位·月(按9个月收取);高职、大学0.1元/人·月(按9个月收取,年收费上限20000元)。
(3)医院:三甲医院1500元/单位·月;三甲以下或专科医院200元/单位·月;社区医院100元/单位·月。
(4)企业:规上生产企业0.3元/人·月;非规上生产企业80元/单位·月;非生产性企业20元/单位·月;餐饮个体30元/单位·月;餐饮企业(公司)100元/单位·月。
(5)商业网点:商场、连锁超市0.2元/平米·月(商场按实际经营面积计收,每半年向收费额核定主体提交实际经营面积佐证资料进行核定);沿街经营门店(100平米以下(含100平))5元/户·月;沿街经营门店(100平米以上)10元/户·月;娱乐场所(ktv、酒吧、网吧、台球厅)100元/户·月。
(6)酒店、宾馆(50个床位数以上):0.25元/床·日(按50%床位计收)。
(7)农贸市场、便民市场:10元/户·月。
3.公共场所
(1)飞机场1500元/月。
(2)火车站3000元/月。
(3)汽车站500元/月。
4.其他(一至三项中未包括的单位或个人)50元/吨。
三、相关要求
(一)做好低收入家庭保障工作。持有《包头市城市居民最低收入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等城镇居民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各旗县区发改委和城管局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为城镇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本通知自2028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收费一年,待成本及收费数据完善后,视情况再行调整。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包头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