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内蒙古仟草原食品有限公司---法院失信被执行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23779487886C
惩戒依据: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惩戒内容:一、被告内蒙古仟草原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时返还原告菅烨晨购货款186100元,并支付利息(以186100元为基数,从2011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菅烨晨要求被告胡广胜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62元,减半收取44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仟草原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全部未履行
联合奖惩单位: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惩戒时间:
--
企业名称:内蒙古仟草原食品有限公司---法院失信被执行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23779487886C
惩戒依据: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惩戒内容:一、解除原告宁夏吉洋肠衣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被告仟草原食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签订的《销售协议》;
二、由内蒙古被告仟草原食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宁夏吉洋肠衣有限公司订金51.5万元(订金30万元,双倍60万元,扣除已返还的8.5万元),此款在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给付。全部未履行
联合奖惩单位:
包头市达尔罕茂明联合旗人民法院
惩戒时间:
--
企业名称:内蒙古仟草原食品有限公司---法院失信被执行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23779487886C
惩戒依据: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惩戒内容:全部未履行
联合奖惩单位: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惩戒时间:
2020-09-04
企业名称:内蒙古仟草原食品有限公司---工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23779487886C
惩戒依据:
一、被告内蒙古仟草原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时返还原告菅烨晨购货款186100元,并支付利息(以186100元为基数,从2011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菅烨晨要求被告胡广胜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62元,减半收取44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仟草原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惩戒内容: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全部未履行
<%else if(全部未履行!=""%>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全部未履行
联合奖惩单位: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惩戒时间:
--
企业名称:内蒙古仟草原食品有限公司---工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23779487886C
惩戒依据:
一、解除原告宁夏吉洋肠衣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被告仟草原食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签订的《销售协议》;
二、由内蒙古被告仟草原食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宁夏吉洋肠衣有限公司订金51.5万元(订金30万元,双倍60万元,扣除已返还的8.5万元),此款在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给付。
惩戒内容: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全部未履行
<%else if(全部未履行!=""%>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全部未履行
联合奖惩单位:
包头市达尔罕茂明联合旗人民法院
惩戒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