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包头市新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院失信被执行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3561234632L
惩戒依据: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惩戒内容:一、被告包头市新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内蒙古吉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货款774878元,此款于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200000元,于2015年10月31日前给付100000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100000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给付274878元;
二、如被告包头市新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时间给付原告内蒙古吉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任意一期已到期货款,原告内蒙古吉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可就未履行的全部货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包头市新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给付原告内蒙古吉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违约金77487.8元;
三、关于本案双方再无其它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12323.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161.9元,被告包头市新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负担6161.9 元;诉讼财产保全费487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包头市新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负担4870元。全部未履行
联合奖惩单位:
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惩戒时间:
--
企业名称:包头市新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院失信被执行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3561234632L
惩戒依据: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惩戒内容: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全部未履行
联合奖惩单位: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惩戒时间:
--
企业名称:包头市新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工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3561234632L
惩戒依据:
一、被告包头市新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内蒙古吉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货款774878元,此款于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200000元,于2015年10月31日前给付100000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100000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给付274878元;
二、如被告包头市新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时间给付原告内蒙古吉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任意一期已到期货款,原告内蒙古吉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可就未履行的全部货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包头市新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给付原告内蒙古吉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违约金77487.8元;
三、关于本案双方再无其它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12323.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161.9元,被告包头市新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负担6161.9 元;诉讼财产保全费487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包头市新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负担4870元。
惩戒内容: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全部未履行
<%else if(全部未履行!=""%>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全部未履行
联合奖惩单位:
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惩戒时间:
--
企业名称:包头市新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工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3561234632L
惩戒依据:
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惩戒内容: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全部未履行
<%else if(全部未履行!=""%>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全部未履行
联合奖惩单位: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惩戒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