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包九市监罚字〔2022〕57号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事由:该公司经营的超过有效期产品拜瑞格液体敷料4瓶,规格:50ml,批号:2019090601,供货方为山东百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蓝润液体敷料3瓶,规格:175ml,批号:19111116,供货方为蓝科恒业医疗科技(长春)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能提供上述产品进货票据及供货方资质,随后对该公司计算机系统(千方百剂Ⅱ)进行检查发现,无上述两种产品相关记录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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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生效期:
2022-06-20
处罚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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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