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失信被执行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0701347971M
惩戒依据: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惩戒内容: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全部未履行
联合奖惩单位: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惩戒时间:
--
企业名称: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失信被执行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0701347971M
惩戒依据: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惩戒内容: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037780元全部未履行
联合奖惩单位: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惩戒时间:
--
企业名称: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失信被执行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0701347971M
惩戒依据: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惩戒内容: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3)鄂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申请人移交涉案工程全部建设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全部未履行
联合奖惩单位: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惩戒时间:
--
企业名称: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失信被执行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0701347971M
惩戒依据: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惩戒内容:一、被告奚增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包头市鹿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7600元;
二、被告奚增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包头市鹿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工程款457600元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7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一)、(二)判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包头市鹿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64元,减半收取计40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奚增信、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全部未履行
联合奖惩单位: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惩戒时间:
--
企业名称: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失信被执行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0701347971M
惩戒依据: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惩戒内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邓蓉与被上诉人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之前共同给付被上诉人徐昌华的劳务费3500元;
二、如该劳务费由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给付,被上诉人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邓蓉结算时,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应付邓蓉的工程款中扣除该笔款项;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四、如未按上述约定给付,则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50元由上诉人邓蓉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全部未履行
联合奖惩单位: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惩戒时间:
--
企业名称: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失信被执行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0701347971M
惩戒依据: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惩戒内容:被告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卞留平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为134157.29元的50%即67078.64元。
二、被告北京科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卞留平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为134157.29元的50%即67078.64元。
案件受理费5087元,原告卞留平承担947.5元,被告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798元,被告北京科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承担798元。本院退还原告卞留平2543.5元。全部未履行
联合奖惩单位: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惩戒时间:
--
企业名称: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失信被执行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0701347971M
惩戒依据: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惩戒内容: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保温板款及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全部未履行
联合奖惩单位: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惩戒时间:
--
企业名称: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失信被执行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0701347971M
惩戒依据: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惩戒内容:全部未履行
联合奖惩单位:
九原区人民法院
惩戒时间:
2020-06-24
企业名称: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失信被执行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0701347971M
惩戒依据: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惩戒内容:全部未履行
联合奖惩单位: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惩戒时间:
2020-09-15
企业名称: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失信被执行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0701347971M
惩戒依据: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惩戒内容:全部未履行
联合奖惩单位: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惩戒时间:
2020-09-15
企业名称: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失信被执行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0701347971M
惩戒依据: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惩戒内容:全部未履行
联合奖惩单位:
常州仲裁委员会
惩戒时间:
2020-11-27
企业名称: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失信被执行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0701347971M
惩戒依据: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惩戒内容:全部未履行
联合奖惩单位: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惩戒时间:
2020-11-27
企业名称: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失信被执行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0701347971M
惩戒依据: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惩戒内容:全部未履行
联合奖惩单位: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惩戒时间:
2021-04-11
企业名称: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失信被执行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0701347971M
惩戒依据:
--
惩戒内容:全部未履行
联合奖惩单位: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惩戒时间:
--
企业名称: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失信被执行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0701347971M
惩戒依据:
--
惩戒内容:全部未履行
联合奖惩单位: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惩戒时间:
--
企业名称: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0701347971M
惩戒依据:
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惩戒内容: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全部未履行
<%else if(全部未履行!=""%>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全部未履行
联合奖惩单位: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惩戒时间:
--
企业名称: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0701347971M
惩戒依据:
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037780元
惩戒内容: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全部未履行
<%else if(全部未履行!=""%>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全部未履行
联合奖惩单位: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惩戒时间:
--
企业名称: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0701347971M
惩戒依据: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3)鄂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申请人移交涉案工程全部建设工程施工技术资料。
惩戒内容: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全部未履行
<%else if(全部未履行!=""%>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全部未履行
联合奖惩单位: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惩戒时间:
--
企业名称: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0701347971M
惩戒依据:
一、被告奚增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包头市鹿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7600元;
二、被告奚增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包头市鹿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工程款457600元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7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一)、(二)判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包头市鹿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64元,减半收取计40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奚增信、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惩戒内容: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全部未履行
<%else if(全部未履行!=""%>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全部未履行
联合奖惩单位: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惩戒时间:
--
企业名称: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0701347971M
惩戒依据:
执行(2017)内0204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
标的:613320元
惩戒内容: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全部未履行
<%else if(全部未履行!=""%>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全部未履行
联合奖惩单位: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惩戒时间:
--
企业名称: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0701347971M
惩戒依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邓蓉与被上诉人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之前共同给付被上诉人徐昌华的劳务费3500元;
二、如该劳务费由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给付,被上诉人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邓蓉结算时,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应付邓蓉的工程款中扣除该笔款项;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四、如未按上述约定给付,则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50元由上诉人邓蓉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惩戒内容: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全部未履行
<%else if(全部未履行!=""%>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全部未履行
联合奖惩单位: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惩戒时间:
--
企业名称: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0701347971M
惩戒依据:
被告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卞留平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为134157.29元的50%即67078.64元。
二、被告北京科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卞留平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为134157.29元的50%即67078.64元。
案件受理费5087元,原告卞留平承担947.5元,被告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798元,被告北京科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承担798元。本院退还原告卞留平2543.5元。
惩戒内容: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全部未履行
<%else if(全部未履行!=""%>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全部未履行
联合奖惩单位: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惩戒时间:
--
企业名称: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0701347971M
惩戒依据: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保温板款及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惩戒内容: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全部未履行
<%else if(全部未履行!=""%>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全部未履行
联合奖惩单位: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惩戒时间:
--
企业名称: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0701347971M
惩戒依据:
执行(2017)内0204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
标的:613320元
惩戒内容: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暂无
<%else if(暂无!=""%>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暂无
联合奖惩单位:
青山区人民法院
惩戒时间:
2018-02-28
企业名称: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0701347971M
惩戒依据:
被告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卞留平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为134157.29元的50%即67078.64元。
二、被告北京科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卞留平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为134157.29元的50%即67078.64元。
案件受理费5087元,原告卞留平承担947.5元,被告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798元,被告北京科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承担798元。本院退还原告卞留平2543.5元。
惩戒内容: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暂无
<%else if(暂无!=""%>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暂无
联合奖惩单位: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惩戒时间:
2018-01-31
企业名称: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0701347971M
惩戒依据:
一、被告何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童兴旺工资22800元、晏绣花工资8720元、韩书英工资9480元、王得义工资10104元、刘得瑞工资6500元(13020元-6520元)、韩庆祖工资8860元、尚兴成工资10620元、汤万乾工资12630元、吴冬梅工资7860元、晏永山工资8040元(15540元-7500元)、晏锋工资2730元、张秀萍工资1456元、樊厚林工资3680元(7280元-3600元)、杨长顺工资6980元、郑世明工资14790元、杨会芳工资7392元、郑联周工资16500元、刘永国工资4640元(9240元-4600元)、章振俭工资8500元(17000元-8500元)、晏永彪工资5460元、郑世宏工资4560元、刘希梅工资1920元、武学福工资2660元、张之详工资1200元、何福工资2550元、陈磊工资2550元、陈有班工资2550元、陈有福工资2550元、葛世恩工资2400元,以上共计200682元;
二、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惩戒内容: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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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暂无
联合奖惩单位:
肃北县人民法院
惩戒时间:
2019-07-01
企业名称: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0701347971M
惩戒依据:
执行(2019)内02民终2464号民事判决书
惩戒内容: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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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暂无
联合奖惩单位: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惩戒时间:
2020-01-07
企业名称: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0701347971M
惩戒依据:
一、被告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新浩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986659.09元。
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浩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5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新浩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322元,由被告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337元。
惩戒内容: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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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暂无
联合奖惩单位: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惩戒时间:
2020-04-23
企业名称: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0701347971M
惩戒依据:
返还定金,给付案件受理费
惩戒内容: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暂无
<%else if(暂无!=""%>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暂无
联合奖惩单位:
九原区人民法院
惩戒时间:
2019-11-08
企业名称: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0701347971M
惩戒依据:
(2019)内0291民初2048号
惩戒内容: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暂无
<%else if(暂无!=""%>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暂无
联合奖惩单位: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惩戒时间:
2020-04-02
企业名称: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0701347971M
惩戒依据:
(2019)内0291民初2047号
惩戒内容: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暂无
<%else if(暂无!=""%>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暂无
联合奖惩单位: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惩戒时间:
2020-04-02
企业名称: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0701347971M
惩戒依据:
2019常仲裁字第0200号
惩戒内容: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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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暂无
联合奖惩单位:
常州仲裁委员会
惩戒时间:
2020-08-06
企业名称: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0701347971M
惩戒依据:
(2020)内0291民初61号
惩戒内容: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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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暂无
联合奖惩单位: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惩戒时间:
2020-07-27
企业名称: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0701347971M
惩戒依据:
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惩戒内容: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暂无
<%else if(暂无!=""%>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暂无
联合奖惩单位:
赛罕区人民法院
惩戒时间:
2015-09-29
企业名称: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0701347971M
惩戒依据:
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037780元
惩戒内容: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暂无
<%else if(暂无!=""%>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暂无
联合奖惩单位: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惩戒时间:
2016-08-03
企业名称: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0701347971M
惩戒依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邓蓉与被上诉人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之前共同给付被上诉人徐昌华的劳务费3500元;
二、如该劳务费由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给付,被上诉人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邓蓉结算时,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应付邓蓉的工程款中扣除该笔款项;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四、如未按上述约定给付,则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50元由上诉人邓蓉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惩戒内容: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暂无
<%else if(暂无!=""%>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暂无
联合奖惩单位: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惩戒时间:
2016-06-04
企业名称: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0701347971M
惩戒依据: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保温板款及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惩戒内容: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暂无
<%else if(暂无!=""%>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暂无
联合奖惩单位: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惩戒时间:
2015-01-29
企业名称: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0701347971M
惩戒依据: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3)鄂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申请人移交涉案工程全部建设工程施工技术资料。
惩戒内容: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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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暂无
联合奖惩单位: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惩戒时间:
2015-04-21
企业名称: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0701347971M
惩戒依据:
一、被告奚增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包头市鹿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7600元;
二、被告奚增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包头市鹿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工程款457600元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7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一)、(二)判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包头市鹿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64元,减半收取计40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奚增信、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惩戒内容: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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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暂无
联合奖惩单位:
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惩戒时间:
2017-01-09
企业名称: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0701347971M
惩戒依据: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中康世纪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6658038.43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中康世纪商贸有限公司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2012年9月12日止,计算基数为3453070.84元,自2012年9月13日始至2012年9月17日止,计算基数为5819543.6元,自2012年9月18日开始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计算基数为6658038.43元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天津市中康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4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9410元,由被告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5000元,由原告天津市中康世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410元;鉴定费12700元由原告天津市中康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惩戒内容: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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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暂无
联合奖惩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惩戒时间:
2015-01-21
企业名称: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社拖欠农民工工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0701347971M
惩戒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办法
惩戒内容: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和谐警苑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但该单位未履行整改内容,现列入黑榜。
联合奖惩单位:
包头市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惩戒时间:
2021-06-29
企业名称: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0701347971M
惩戒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办法
惩戒内容: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和谐警苑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但该单位未履行整改内容,现列入黑榜。
联合奖惩单位:
包头市九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惩戒时间: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