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发改财金字【2022】302号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市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版)》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1〕182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信息的归集应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自治区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归集上报5类行政管理信息的通知》(内发改财金字〔2022〕774号)文件,要求从即日起需将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五类行政管理信息归集上报(数据标准见附件)。请各旗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行政管理信息归集上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信息归集范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部门“权责清单”作出的,在有效期内的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信息。
二、信息报送方式
各旗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包头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报送系统-信息批量上报”模块下载五类行政管理信息的报送模板,按模板要求填写信息后,将信息报送至包头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产生即报送。
三、信息报送要求
五类行政管理信息归集上报工作是“双公示”工作的延伸和扩展,按照“谁产生、谁上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信息及时、准确、无遗漏的上报。
附件:1. 五类行政管理信息数据归集标准(试行)
2. 代码对照表
联系人:郝宇
联系电话:0472-5621424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