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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中介机构信用建设的函》
2021年08月30日 来源:信用内蒙古 专栏:区内政策法规

自治区教育厅、工信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厅、商务厅、文旅厅、卫健委、审计厅、市场监管局、广播电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药品监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民银行呼和浩特支行、税务局、银保监局、证监局、呼和浩特海关及相关行业协会、商会:

为加强我区中介机构信用建设,构建公开透明的中介服务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职转发〔2021〕1号)的相关要求,现就深入开展我区各类中介机构信用建设工作相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介机构信用建设的重要意义

中介机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连接市场和消费者的主要桥梁纽带之一,中介机构的守法诚信经营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和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不仅是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中介机构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内在需要。深入开展中介服务机构信用建设,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保障各类社会活动正常开展,降低社会和市场交易成本,维护各方利益,建立我区公开透明的中介服务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二、全面梳理本行业(领域)相关中介机构

各有关厅局、行业协会、商会明确专人全面梳理汇总本行业(领域)监管的中介机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机关、批准文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从业人员数量、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相关资质等信息。为开展信用监管奠定基础。

三、拟开展信用建设的中介机构类型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

(二)代理性中介机构。指提供留学、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

(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除以上机构类型外请各单位自行补充应纳入未纳入的中介机构类型,推进相关工作。

四、建立健全中介机构信用管理相关制度

(一)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完善中介机构信用档案

各有关厅局、行业协会、商会应根据行业特点、从业规范和管理要求,制定本行业中介机构从业信用承诺书,并大力推广使用。承诺书一经签订,如有违反,相关信息将纳入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并在“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公示。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及时归集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二)完善信用信息申报、记录和共享机制

各有关厅局、行业协会、商会应督促中介机构按要求自主申报自身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同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建立完善本行业(领域)中介机构法人、自然人信用信息库,对于中介机构的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并定期更新,依托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部门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便于部门、中介机构及相关市场主体查询信用信息,实现中介机构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和一体化应用。

(三)以诚信典型选树工作推进分级分类监管

各有关厅局、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推动监管对象和会员单位参加全区诚信典型选树,树立行业典范,以选树企业为引领推动行业信用建设。诚信典型评定不限规模,不限申报时间,不限所在地区,不收取任何费用。只要是满足选树条件的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随时报送。经审核通过后适时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官网和“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公示,为诚信企业进行宣传推广。同时,各有关厅局、行业协会、商会应建立具有行业特点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对本行业(领域)监管的中介机构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并依托行业监管和公共信用信息,制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办法,大力开展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五、工作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有关厅局应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作用,加强对本行业(领域)中介机构工作的指导、督促。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提出年度工作要点。同时,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定期对本行业(领域)中介机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及时改进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监督检查

各有关厅局、行业协会、商会应建立健全中介机构监督检查制度,确保法律法规执行到位。针对监管工作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并对存在严重失信问题的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监管和约束。

(三)建立工作联络员制度

为便于工作统筹协调,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监管单位间的联络沟通,各有关厅局、行业协会、商会应明确中介机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分管领导、牵头处室(部门)负责同志、联系人及联络方式,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中介机构监管单位联络信息表》(附后),于8月31日前反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26日

(联 系 人:于  喆)

(联系电话:0471-6659293)

(联系邮箱:nmgcredi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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