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消联发【2021】3号
各旗(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 救援大队:
为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 设的决策和部署,更好地发挥信用在服务深化消防“放管服” 改革、提升社会消防安全治理水平等方面的引领支撑作用,市消防救援支队与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包头市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包头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1年6月3日
包头市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包头市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督促社会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根据《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包头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领域失信信息的归集、应用、披露及其修复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领域失信信息是指消防救援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以识别、分析、判断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 称信息主体)失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或区(旗、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照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领域失信信息,积极与当地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机制。
第四条 消防安全领域失信信息的归集、应用、披露及 其修复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客观、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信息主体合法 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息归集
第五条 纳入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范围的信息主体包括:
(一)社会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他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相关人员;
(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
(四)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五)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六)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中介服务机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建筑(场所)使用管理单位 及相关人员;
(七)其他依法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法人(实际控制人)、 非法人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 消防安全领域失信信息包括信息主体的基础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
第七条 信息主体的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基础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列入事由(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信息来源机构和退出信息等。
第八条 一般失信信息是指信用息主体在消防安全领域内出现的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社会单位(场所)存在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逾期仍不整改的;
(二)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按规定做出消防安全承诺或承诺失实的;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违规执业、承诺失实行为;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五)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六)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七)社会单位或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被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的;
(八)社会单位(场所)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仍然不履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九条 严重失信信息是指信息主体在消防安全领域内出现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社会单位(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故意拖延不积极整改或者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整改未采取严密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
(二)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按规定做出消防安全承诺以及虚假承诺,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四)社会单位(场所)被消防救援机构抽查发现存在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拒不改正的;
(五)相关责任主体不执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六)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临时查封场所、部位的;
(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消防技术服务文件或者出具严重失实文件的;
(八)注册消防工程师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以及严重违反规定执业的;
(九)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或工体工商户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数量较多、影响较大的;
(十)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认证、鉴定、检验工作次数较多、影响较大的;
(十一)消防设施操作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或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十二)社会单位或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多次违法停车占用消防车通道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社会单位未依法设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并达到相应执勤能力的;
(十四)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扰乱火灾现场秩序, 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十五)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十六)经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对亡人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 质量、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
(十七)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存在消防违法行为,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发生亡人和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第十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托消防监督执法系统数据,将消防安全领域失信信息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追溯。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领域失信信息审核机制,及时、完整地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消防安全领域失信信息,并对其提供信息的 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信息主体消防安全领域失信信息的,应当书面告知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一条禁止将下列信息作为消防安全领域失信信息归集:
(一)自然人的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个人生物特征、疾病、病史等信息;
(二)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和纳税税额等信息;
(三)法律、法规禁止归集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信息应用
第十二条 对一般失信信息主体,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信用告知。对存在一般消防失信行为的信息主体,消防救援机构将其列入“消防安全一般失信行为名单”并组织履行告知或者信息公告程序,告知信息主体被列入“消防安全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约束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二)信息公示。对被列入“消防安全一般失信行为名 单”的信息主体,消防救援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将其失信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包头)”平台或旗县区级信用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三)加强监管。对存在消防安全一般失信行为的信息主体,消防救援机构应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加大监管力度。
(四)信息推送。对消防安全领域一般失信行为,消防救援机构积极推送和推动相关部门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对严重失信信息主体,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信用告知。对产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主体,消防救援机构应将其列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名单”,并组织履行告知或者信息公告程序,告知信息主体被列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约束措施 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二)信息公示。对被列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信息主体,消防救援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将其失信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包头)”平台或旗县区级信用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主体在公示期间,产生新的消 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消防救援机构可将其列入“消防安 全失信行为黑名单”,并在“信用中国(包头)”平台或旗县区级信用平台进行公示。
(三)严格监管。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主体,消防救援机构应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抽查频次,强化监管力度。
(四)联合惩戒。对存在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主体,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其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五)公布曝光。存在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主体,消防救援机构适时开展集中公布曝光、集中专项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一般(严重)失信行为名单是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的,惩戒对象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个体工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消防安全一般(严重)失信行为名单名 单为自然人的,惩戒对象为自然人本人。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领域失信信息通过信息公开、政务信息共享和授权查询方式披露。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发布的公共信用信息由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 信息主体享有查询自身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的权利。信息主体查询自身非公开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的,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查询的,应当提供书面 授权证明以及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 涉及消防安全领域一般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涉及消防安全 领域严重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 公示期为三年;涉及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信息且被列入消防安全“失信黑名单”的,信用平台按最长公示期(三年) 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自涉及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或者失信行为被认定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公示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或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消防安全失信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特定严重失信信息,
按照三年最长期限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第十九条 向社会公开披露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应当保密,不得披露。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领域失信信息有效期届满自然修复 (修复包括停止公示、退出联合惩戒名单等内容)。
信息主体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失信情形和违法行为整改,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消防救援机构申请主动修复。
第二十一条 失信行为主体申请主动修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承诺书。
(二)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其他信用信息改正证明材料。
严重失信行为主体申请主动修复,除提交前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班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信息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作出认定的消防救援机构接到信用修复的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信息主体出具是否同意修复的答复意见。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限内,信息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不能超过2 次。
第二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修复的,应在向信息主 体答复的3 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网 站管理部门提出修复意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消防安全 失信记录,终止实施相关惩戒措施。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信息主体被告知或者被信息公告列入失信行为名单的,有权在告知或者信息公告之日起10 个工作日 内,向市级或区(旗、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市级或区(旗、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 的,不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名单。陈述、申辩理由不予以采纳的,或者公告期内未提出申辩的,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名单。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认为公示的失信行为信息与实际 情况不一致的,可向市级或旗县区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核实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限内,申请信用信息修正不能超过2次。
市级或旗县区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书面答复申请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及时予以修正并书面答复申请人,同时报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信息主体对消防救援机构公示其失信信息 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依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在消防安全 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以及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的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以依法对其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通报或核准的信息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指“工作日”“次数”均包含本数,所称“一年”“三年”为统计年度。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指“多次”、“次数较多”为三次及以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