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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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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包九市监罚字〔2022〕78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生效期:
2022-09-05
处罚截止期:
公示日期:
2022-09-24